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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1    来源:市市场局  字号:[ ]  

 

《淮安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7月2日经市政府九届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18日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日益突显,具体表现在:举办者和承办者安全意识不强,食品加工场所条件简陋,食材采购进货查验落实不到位,操作过程不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不完善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亟需出台。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定义、市县镇村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举办者和承办者责任等。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利害关系人座谈会,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及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审议稿。2025年7月2日经市政府九届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有19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举办者和承办者责任等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加工制作场所、设施设备、餐饮具和用水要求、食材采购、原料查验及清洗、加工制作及保存要求以及留样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承办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压实责任,构建监管网络。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属地管理机制,由镇街、村居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形成全覆盖责任体系。

(二)规范流程,强化风险管控。实行“提前告知+登记备案”制度,承办者需提前48小时(丧事当日)上报宴席信息。严格管控食材采购、加工操作等环节,确保全链条安全。

(三)多元共治,推动长效管理。鼓励设置固定聚餐场所,引导健康文明聚餐。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